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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合作项目的管理程序院负责审批由非经营性房地产转为经营性房地产,院承担的风险责任以批准投入的房地产为限,由申办房地产合作项目的院直属法人单位独立承担。合作项目按意向性建议和协议书等两阶段审批。(一)意向性建议阶段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的房地产合作项目,可由使用单位向院申报房地产合作项目的意向性建议书(房地产合作项目意向性建议书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一)。(二)协议书阶段院批准意向性建议书后,申报单位即可广泛寻找合作方洽谈合作协议,经可行性研究和多方案比较后选定合作方。草签的合作协议书及送审报告报院审批,或由院委托分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下一步工作(房地产合作项目协议及送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二)。院批准协议书后,由所领导牵头的项目工作班子,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进展情况须及时以简报形式报院。院对房地产合作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根据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未登记领取有关证件的;(五)权属有争议或者权证与标的物不相符的;(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七)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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