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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对于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员工是有权自主安排的,但同时考虑到员工休假对于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所以法律也尊重单位基于正常的经营需求对员工年假进行的管理。为了保障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国家对于员工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假的情形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假。也就是说事假如果未扣薪可以顶年假,但不是一天顶替一天,而是不管员工依法能够享受多少天年假,都要20天的带薪事假才能顶替。所以您单位强制用事假一天顶替年假一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试用期间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计算。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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