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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假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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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追诉:(1)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包括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会误诊(3)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可能会导致误诊(4)没有标明的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诉标准:假药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或者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可能延误诊疗;以及缺乏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生产、销售假药不设立案金额,无论生产、销售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者的人员知道是假药,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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