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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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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疗;(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导致延误诊疗;(四)缺乏急救所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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