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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量刑标准

2021-11-05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起诉标准:假药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或者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可能延误诊疗;以及缺乏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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