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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可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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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客观方面,由于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而表现为多种犯罪形式,如剥夺生命的杀人罪,损害健康的伤害罪,破坏名誉的侮辱、诽谤罪,侵犯选举权利的破坏选举罪等。 2、这类犯罪绝大多数只能由作为的方式构成。 3、个别犯罪(如杀人罪)也可能是不作为,如不给婴儿喂奶,故意把他饿死。
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须有教唆之行为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授意的犯罪。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1,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孩子解释时。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即以劝说、利诱,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1.教唆他人犯罪,法律作了特别规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法律上并没有教唆罪的定义,而只有教唆犯,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得谓为教唆罪。教唆犯,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毒品犯罪需要满足的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的要求。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样,其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毒品犯罪—客体:毒品犯罪客体,即指我国《刑法》和有关禁毒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关对毒品进行管制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客观方面:毒品犯罪客观方面,即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关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如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毒品犯罪—主体:毒品犯罪主体,即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单位。毒品犯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特殊主体(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特殊主体受到刑事处罚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毒品犯罪—主观方面:毒品犯罪主观方面,即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及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毒品犯罪在主观方面可以表现为故意(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过于自信或者因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如走私、贩卖毒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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