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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要件分析

2022-03-14
系采主观主义,因其恶性重大教唆罪之成立,应具备下列四要件,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须有教唆之行为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授意的犯罪。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1,无意中提及某丙家中藏有黄金。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因为误解孩子即便是在孩子解释而不听的情况下也不属于故意,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孩子解释时。例如:(1)某甲与某乙闲谈。即以劝说、利诱,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1.教唆他人犯罪,法律作了特别规定。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某乙因而前往丙宅行窃,某乙之行为,固由于某甲之谈话所引起,但某甲并无教唆之故意,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法律上并没有教唆罪的定义,而只有教唆犯,宜予独立处罚,此观乎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得谓为教唆罪。教唆犯,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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