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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我国法律规定,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汽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话,可能不仅仅是赔偿的事情,还可能判处刑事责任,而其中又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紧密相关。如果真的有刑事责任,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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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一人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是负交通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乙丙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似乎乙丙负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在于交警部门的这个责任认定是否合适?本案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二方还是三方?我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三方,应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及主观过错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而不应笼统的将乙丙划归为一方当事人,虽然甲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乙丙二人造成的,但其二人并不是共同犯罪,如果由其两人对各自的过错导致的结果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是不妥的。譬如二人没有共谋的情况下同时各盗窃价值400元物品,是不能让二人都承担800元的责任的,盗窃400元不够犯罪,但800元在某些地方是够罪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乙丙均逃逸了,乙应当负全部责任,丙也应当负全部责任,这是没有错的。但在一起事故中,有二方当事人承担一起事故的两个全部责任,这似乎不符合逻辑。同时与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也有矛盾。到底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是我理解的问题,请指教!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成立意外事件呢?因为责任认定本身就有对主观过错确认的成份,这时就没有可能存在意外事件。但刑法总则又规定意外事件原则,是否可以从此出发对主观再次进行讨论确认呢?根据第二项的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不会也不应该出现数名当事人共同承担本方责任。
交通事故可以要求的合理赔偿责任。(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 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康复费(实际支出) 9、护理费(实际支出) 10、后续治疗费(实际支出)
你是无责?还是次要责任?对方付的是主要责任,不是全责 然后根据责任的认定,主张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所以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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