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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事故关键在于对损失的分担协商结果,协商能确定的去快速中心处理或经过交警处理均可,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根据认定书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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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报警处理,一般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若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主责,则涉嫌交通肇事罪。 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可以在收到认定书后的三天内向作出认定书交警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三、交通事故(重庆)受害人死亡赔偿 1丧葬费上年度年重庆市社会平均工资×6个月,2、死亡赔偿金上年度重庆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城镇),上年度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农村),3被抚养人生活费4交通费5住宿费6精神损害抚慰金7财产损失等 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按照以下情形协商赔偿: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为1万元;财产损失为2千元)。不足的部分,车方按照主要责任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同等责任60-70%,次责40-50%。 协商未果的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另由公安机关侦查)。
死亡一人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是负交通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乙丙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似乎乙丙负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在于交警部门的这个责任认定是否合适?本案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二方还是三方?我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三方,应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及主观过错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而不应笼统的将乙丙划归为一方当事人,虽然甲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乙丙二人造成的,但其二人并不是共同犯罪,如果由其两人对各自的过错导致的结果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是不妥的。譬如二人没有共谋的情况下同时各盗窃价值400元物品,是不能让二人都承担800元的责任的,盗窃400元不够犯罪,但800元在某些地方是够罪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乙丙均逃逸了,乙应当负全部责任,丙也应当负全部责任,这是没有错的。但在一起事故中,有二方当事人承担一起事故的两个全部责任,这似乎不符合逻辑。同时与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也有矛盾。到底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是我理解的问题,请指教!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成立意外事件呢?因为责任认定本身就有对主观过错确认的成份,这时就没有可能存在意外事件。但刑法总则又规定意外事件原则,是否可以从此出发对主观再次进行讨论确认呢?根据第二项的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不会也不应该出现数名当事人共同承担本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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