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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肯定是要赔偿的,至于要赔多少,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你要承担的责任比例(例外:机动车一方无责也可能会承担1...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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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视死者年龄、是农村还是城镇居民、被抚养人人数年龄等因素确定。 1、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两种责任划分:行政与刑事。 刑事责任方面,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要看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不是指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要区分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与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 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由交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解决行政处罚、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依据的是本市的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比如我们沈阳市依据的是《沈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 刑事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是以行政法意义上的责任划分为基础,综合考虑违章行为与事故间的刑事法犯罪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在律师进行刑事辩护时,要细致分析、以确定是不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
死亡一人负刑事责任的,应该是负交通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乙丙共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似乎乙丙负刑事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是理所当然的。但问题在于交警部门的这个责任认定是否合适?本案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二方还是三方?我认为该起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三方,应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及主观过错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而不应笼统的将乙丙划归为一方当事人,虽然甲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乙丙二人造成的,但其二人并不是共同犯罪,如果由其两人对各自的过错导致的结果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是不妥的。譬如二人没有共谋的情况下同时各盗窃价值400元物品,是不能让二人都承担800元的责任的,盗窃400元不够犯罪,但800元在某些地方是够罪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根据第一项的规定:乙丙均逃逸了,乙应当负全部责任,丙也应当负全部责任,这是没有错的。但在一起事故中,有二方当事人承担一起事故的两个全部责任,这似乎不符合逻辑。同时与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也有矛盾。到底是法律规定的问题还是我理解的问题,请指教!另外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可能成立意外事件呢?因为责任认定本身就有对主观过错确认的成份,这时就没有可能存在意外事件。但刑法总则又规定意外事件原则,是否可以从此出发对主观再次进行讨论确认呢?根据第二项的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不会也不应该出现数名当事人共同承担本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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