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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逃税罪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三部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最高人民...
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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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以欺骗或者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扣缴或者税款,数额较大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多次实施前两种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应当缴纳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受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前身是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挪用单位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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