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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另一方面,债务加入中两个债务互相排斥,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故第三人及原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偿义务,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当以第三人承诺时债的内容为限,且包括从债务以及相应的利息。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所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债关系必须有效建立。如果原债务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可设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可转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第三人不得加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为不同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作为不同的主体,往往与原债务人有着密切的关系。比如关联企业中的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偿还欠款,亲属关系中的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偿还欠款。在这种情况下,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也是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但他们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债务加入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由于债务加入的行为不会给债务人增加负担,因此无需经原债务人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在审判实践中,经常有人将债务加入与履行承担混为一谈。履行承担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第三人有义务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承担和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但两者有以下区别:履行承担时,债权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不得直接要求履行;债务加入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由于本案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没有协议,第三人的义务是基于对债权人的承诺,债权人可以直接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不是履行承担,而是债务加入。
一般来说,女婿义务一般不需要体现,因为根据《民法典》,女婿没有赡养公公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孩子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女婿的法律义务。但道德上,女婿要照顾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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