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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有效性是指法律赋予债务当事人和其他人实现其内容的约束力。债务效力,从其目的来看,可以认为是实现支付或填补支付利益的效果,广义上包括债务...
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原债关系必须有效建立。如果原债务有可撤销或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解除之前,仍可设立债务加入。2、原债务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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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加入关系中有两种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是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二是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只履行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承担义务,仍享有合理抗辩债权人的权利。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对于第三人承担债务的范围,应以第三人承诺时债务的内容为限,包括债务和相应的利息。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存在与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并列清偿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这种不分份额、顺序的清偿责任最接近连带责任,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清偿后,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出发,应当赋予其向原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是: 1、债务加入关系中有两种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是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第三人承诺只履行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有义务履行合同,仍有合理抗辩债权人。 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认定原债务无效、可变更或撤销,第三人可以相应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在其直接受领受让人履行的情况下,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不能专供清偿自已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已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果要以受领财产清偿自已的债权,须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处理。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对其受领的财产利益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债权人对因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必要及有益费用,如果其行使撤销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配,则该债权人得依无因管理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并可在其受领的财产利益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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