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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许可的期限应该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协商,并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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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之间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既可以是专门为商标使用许可而订立的,也可以是技术引进合同或专利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应当约定:使用商标的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费的计算及结算方式、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控制等内容。 (2)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各自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共同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由许可人将该表连同合同副本以及该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一并送交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备案的同时对其使用许可予以公告。需要指出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是当事人的义务,必须予以履行。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处以罚款,直至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共同保证使用人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还应在其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商标法》第四十条为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明确规定的义务。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商标法》
常见的有这样几种计算方法: 1、根据产品售价的百分比计算,通常为1%-5%; 2、根据产品利润率计算; 3、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一定数额计算。 以下因素是常见的影响许可费的主要因素: 1、商标的知名度; 2、商标的许可使用方式; 3、商标许可的时间、地域、商品范围; 4、行业利润、前景
合法的商标权是可以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只要双方签订许可使用的合同就可以了. 可以授权给别人使用,双方应当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并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若不办理备手续,不影响许可合同效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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