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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与此同时,许可人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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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依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许可的期限应该由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协商,并且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包括: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姓名和地址; 2、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号; 3、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 4、许可使用期限(不应超过被许可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5、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形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6、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控的条款; 7、在使用许可人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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