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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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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员的生育,依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或者一方为本省户籍居民,另一方为外省户籍居民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执行;(二)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已被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录用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原为本省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女方或者双方的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四)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三年内,依照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三年后依照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五)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居民在本省生育的,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执行。
我姐因为男方不能生育,离婚后养子归她了,现在又和一离婚男准备结婚,这个男的有一孩子,但是抚养权不归他,请问他们重组家庭后,特别是我姐没有生育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生育指标吗?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2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1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1个女孩的;(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1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威海市二胎生育证件(生育证)办理程序怎样?在威海,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许可凭证。《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签字(摁印)的二孩生育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2.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3.现家庭(含子女)近期2寸彩色合影照片(3张)。4.双方各自的生育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2)。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否则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各自父母的独生子女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提供各自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其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样式见附件3),申请人父母均亡故(失踪)的,需在本人生育情况证明中加注“本人系独生子女”。家庭现有子女系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7.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原件+复印件);8.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妇女)当前未孕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字盖章)。9.省《条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的证明(病残儿鉴定通知书、外海远洋捕捞证明等)。(二)镇级审核镇(街道)计生部门对二孩生育申请应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及所有材料(一式2份)报县级审批。报批前镇(街道)应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附调查说明;所有证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摁印)确认。(三)县级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制发《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不批准生育告知书。并将所有审批材料一份登记存档,另一份返回镇(街道)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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