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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二胎生育证件(生育证)办理程序怎样?在威海,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
看看你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这是山东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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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二胎生育证件(生育证)办理程序怎样?在威海,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许可凭证。《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涉外生育、港澳台同胞生育、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个人申请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双方签字(摁印)的二孩生育申请书(样式见附件1)。2.双方的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3.现家庭(含子女)近期2寸彩色合影照片(3张)。4.双方各自的生育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2)。属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否则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5.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各自父母的独生子女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原件,则需提供各自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的其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证明((样式见附件3),申请人父母均亡故(失踪)的,需在本人生育情况证明中加注“本人系独生子女”。家庭现有子女系收养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原件+复印件);7.再婚家庭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判决书(协议书)(原件+复印件);8.镇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妇女)当前未孕证明(须有经办人签字盖章)。9.省《条例》规定的其它特殊情形的证明(病残儿鉴定通知书、外海远洋捕捞证明等)。(二)镇级审核镇(街道)计生部门对二孩生育申请应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及所有材料(一式2份)报县级审批。报批前镇(街道)应对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落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附调查说明;所有证件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摁印)确认。(三)县级审批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制发《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书面不批准生育告知书。并将所有审批材料一份登记存档,另一份返回镇(街道)存档备查。
有,现在把山东省相关条例发给你,自己对照,如果不明白,可以电话咨询: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除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三)曾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公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六)夫妻一方从事海外、远洋捕劳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一个女孩的;(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二)兄第两人一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家庭生育二孩子女的,不需要经过审批和办理准生证,不会罚款。违反计生政策多生育子女的,多生育一位子女,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2--6倍的社会抚养费。《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七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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