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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另外还规定...
目前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已经做了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可以在不违背法律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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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三款:“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若您与公司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可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但须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您,还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不,劳动合同条件不能在劳动合同中随意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终止将导致劳动合同不再约束劳动双方。合同终止包括协议终止和法定终止,有协议的,未协议的,依法终止。协议终止的灵活性一般较强,只要不违法,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可以生效。
1、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法定,当事人不能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法定的,当事人不得约定。 2、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定,用人单位可以间接约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和41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所做的规定。其中,第39条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情形,第40条是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类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7、38条对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条件所做的规定;第三类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即《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关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 虽然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适用限度之内,通过合法程序间接达到约定解除条件的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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