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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在于:1。信托合同的选择范围仅为贸易活动,委托合同不受限制;2。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信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有: (一)委托合同,受托人所处理的,是委托人的事务。也就是说委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信托合同,受托人所管理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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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有区别吗?具体分析如下: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买卖证券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称卖方)。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根据委托人的指示亲自处理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并将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交给委托人。受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而不是同一个人。(1)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委托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委托人仍有义务根据委托事务的习惯或性质向受托人支付报酬。(2)一般事务完成后,委托关系终止。然而,在所有委托事务完成之前,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很多。委托人提前终止需要支付报酬吗?不同国家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省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的原因,在事务处理完成之前已经终止的,受任人必须就已经处理的部分要求报酬。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委托合同或委托事务因不能归责于受托人而无法完成。
委托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有: 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 2、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 3、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
一、什么是行纪合同?行纪是指经纪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进行交易,并承担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商业行为。其特点是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通常有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经纪人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较重。二、行纪合同和信托合同的区别?行纪合同作为大陆法系的概念,它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英国的用益权制度。其所称的信托实质上是一种管理财产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拥有财产所有权,同时负有为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使用该财产的义务,该项财产称为信托财产。成立信托应有三方主体,即:财产授予人(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行纪合同与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为合同关系,后者为财产管理关系。英美法上的信托类似于大陆法中的某些他物权制度。2、前者的当事人为行纪人与委托人,后者的当事人则有信托人、受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三方。3、前者中不以交付财产为成立要件,并且委托人的财产所得利益归委托人享有;而后者则须以财产交付给受托人为成立要件,且取得该财产利益的是受益人而非财产授予人。4、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违反行纪合同,主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英美法的信托制度中则有完全不同于合同责任的信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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