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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规格、形式建设,并符合相应的建设标准和安全技术标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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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以下19种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1、按照《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3、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4、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5、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它景观设施的; 6、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7、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米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8、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9、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10、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它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11、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 12、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13、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14、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 15、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16、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17、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18、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19、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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