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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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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五)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六)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七)其他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终止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持拟设户外广告的设计图和效果图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手续。对于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与设置人签订《包头市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协议》,设置人按照协议一次性支付出让价款。对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予以退件,并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置权协议出让价款的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制定,所得收益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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