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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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