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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纠正。被执行...
不良信用记录的保留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五年保留期从还清欠款开始计算。不能误以为不良记录五年后会自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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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删除条件的,将始终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不诚实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有关信息:(1)全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人确认履行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执行的。
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法院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 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还清所有欠款五年之后可以恢复失信人员的个人信用,逾期的记录会在征信系统中消除。失信人员不可以购买高额的保险理财产品,不能外出旅游,不能申请银行贷款,也不能办理信用卡,其子女更不可以在贵族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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