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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无法识别离婚证的真假,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扫描并打印出来,就等于复印,无论是彩色复印还是黑白复印。只能作为复印件使用。代替原件。,没有法律效力。加盖公章的传真有效,印刷无效。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然后考虑复制品或者复制品,但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提供原件或原件。如果您需要保存原始证据、原始证据或提供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确实很困难经人民法院核实的复制品或者复制品可以提供。
看情况: 其一、签订租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的内容合法的,则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后,扫描的租房合同有效。 其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扫描的租房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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