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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 其 一、签订租房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的内容合法的,则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后,扫描的租房合同有效。 其 二...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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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证据而言,合同扫描件是复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不能与原件和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和复制品;因此,如果只有合同扫描件,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很难接受,法院一般不支持扫描件的有效性。律师建议:若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只能采取电子文书的方式订立合同,那么必须保留包括履行合同相关的一系列文书,例如发货单、对方书面确认的交易单的原件等,或者在事后通过快递的方式将合同邮寄给对方进行确认,再切记让对方以快递的方式将合同原件邮寄回来。
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技术上可以篡改。所以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很低。除非对方认可扫描件,否则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明,形成证据链,扫描件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证明效力更高。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这个诉讼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鉴定。比如原件是真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即使扫描件是真的,也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扫描仪无法识别离婚证的真假,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移交:(一)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具体移交时间由双方商定。(二)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乡(镇)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向乡(镇)档案部门移交,具体移交时间从乡(镇)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的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副本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三)被撤销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及时移交。第十五条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六)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七)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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