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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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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同时,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回购协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新《公司法》规定了90天的拒绝期。股东必须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法院起诉,以确保争议能够及时解决,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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