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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是应该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合计数来计算,并且满勤奖也属绩效工资的一部分。 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你所签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不管绩效工资是怎样确定的,都应该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加班费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加班费基数加绩效(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一条规定,加班费的基数基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绩效工资是企业管理部门对下属职工个人工作成绩的考核所给予的奖励性工资,而加班费是对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的超时工作所付的报酬,两者是截然不同的。绩效工资体系的不完善之处和负面影响主要是:容易导致对绩优者的奖励有方,对绩劣者约束欠缺的现象,而且在对绩效优者奖励幅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造成一些雇员瞒报业绩的行为,因此,对雇员业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监督是绩效工资实施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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