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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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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费用,对象为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外没有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盲目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收入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靠老年人特殊困难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和其他困难残疾人。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贴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护理费用,是指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和护理服务费用持续6个月以上。对象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需要长期护理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优先考虑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逐步扩大到其他非重度残疾人,推动形成所有需要长期护理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医疗补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即残疾军人(不含六级以上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以及革命“五老”人员,即建国前参加革命、建国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现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与城镇“三属”实行统一标准;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8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10元提高至45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60元提高至5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6230元、64140元、62040元,分别比2015年提高了6020元、5830元、564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1030元、18050元和169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5930元、45930元和20720元。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3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6次提高“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并首次实现了“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城乡统一。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3亿元,全年共安排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8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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