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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包括:无房屋支付租金的,可以提取;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密封账户6个月以上或停止支付24个月以上,可以提取;退休,可以提取;...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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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孝感户口最新政策及孝感落户政策2016:根据拟定的2016年孝感市户口新政策,加快推动城镇建设的进程,促进流动人口和农村转移人口的市民化,主要对以下人员的落户政策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调整。 第一:农民工进城落户。在本市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按规定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就业期间内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国家承认的荣誉称号;同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管辖的企业签署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且按规定缴纳过社会保险。凡符合以上的任何一个条件,均可将本人包括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 第二:城市购房落户。根据新政策的要求,本市进一步放宽了通过购房落户的限制, 首先是对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将不再受有无职业的限制。 其次,是根据当前购房者办理银行按揭的,只要出示房产典当证明或购房合同及发票就可以办理落户。 第三:投靠落户。子女投靠父母将不受年龄限制,只要未婚均可,另外,离异的子女也可以投靠父母落户。另外,父母投靠子女时,也不用考虑身边是否还有其他子女的情况。 第四:企业集体户。合法经营的网企业,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合法产权的经常场所和营业执照; 2.每年纳税十万元以上或者注册资金不低于一百万; 3.连续稳定经营两年以上。
北京买房或租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2014北京市买房或购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规定,适用公积金购房的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购买合同、贷款合同等材料;北京职工自己租房租住的,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法律经验为您整理介绍。一、北京市部分购房或租房提取手续新政策:(一)所购住房使用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以购房(还贷)为由申请提取,所购住房使用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应在管理中心系统核实购房信息。经核实情况属实,职工只需提供如下三项材料,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二)职工承租北京市公租房或廉租房职工以承租公租房、廉租房为由申请提取,管理部应在北京市住建委网站“住房保障”模块对承租事实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职工只需提供如下四项材料,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承租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职工配偶申请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若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系统有职工配偶信息,夫妻关系证明可以不予提供。二、北京市职工以租房为由提取公积金的政策:(一)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职工以租房为由申请提取,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每3个月可以提取一次,每次可提取申请日前3个月内的住房公积金,且每月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缴存上限,也不得超过月房租费。职工租房自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配偶提取时,除按照上述规定外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2、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职工申请提取,管理部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前的3个月缴存额度为标准,为职工办理提取。3、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取申请书;(2)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点或税务机关开具的租房费发票;(3)房屋租赁合同;(4)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二)职工承租北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屋职工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租房申请提取,应提供如下材料:1、提取申请书;2、所在单位出具租房证明;3、提供已按照房屋所在地管理规定纳税的证明及租房费发票;4、房屋租赁合同;5、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6、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提取申请人银行储蓄账户。职工提取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办理。(三)提取材料的提交职工首次提取时,应当按照本条及有关规定提交提取材料,房屋租期一年以上的,职工首次提取满十二个月后,再次提取时须重新提交提取材料。管理部在职工每次提取时,须在租房费发票上记录提取日期和金额。
公积金是根据统筹地区进行区分的,在同一个城市是没有公积金区分的,都是属于孝感市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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