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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发起人发起股份公司法律责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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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损害赔偿、出资违约等责任; (1)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公司成立后的实际资本金额与公司章程记载的资本金额一致。 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可以保证公司成立后财产的实际价值不低于章程规定的资本金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规定的金额,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 (2)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即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出资违约责任是指未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向其他按规定出资的发起人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公司不成立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设立费用和债务的赔偿责任,返还已收股的责任,承担已订立合同的责任; (1)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公司不成立,公司设立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由发起人承担。 (2)通过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份负有返还股份和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发起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下,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公司成立有缺陷,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罚款制裁。 公司设立缺陷是指设立的公司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或者设立程序严重违法但仍取得公司设立证书的情形。 从法律责任来看,主要包括发起人和股东对资本充实和罚款的制裁。
作为工程发包人,工程发包后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1、发包人应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2、根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发包人未按约定的义务承担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3、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缓建,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否则将承担因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任、材料及施工积压等损失及实际费用。4、由于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因未按期限提供必要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导致的勘察、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根据勘察人员和设计人员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所以,在工程发包后,作为发包人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工程有承包人施工,在工程建设中,发包人仍然有很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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