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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出资不足,是指股东只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部分履行了承诺的出资义务,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况。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最常见的现象。出资缺陷...
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未到位的股东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补足公司出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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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对出资方式的规定:出资方式也称出资财产种类,是《公司法》上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规定上,各国公司法基本趋于一致,即法定出资财产的种类,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者财产权利。我国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我国新《公司法》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有两个特点: 第一,出资方式采用了立法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规定。 第二,列举的方式可分为货币、非货币出资两种。非货币出资也可称为现物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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