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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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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主要是一个企业节减开支的一种形式之一。企业裁员有很多原因。说好坏的话就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裁员首先是可以节俭开支,特别是臃肿的国企,人多却没有实际的价值或者说效率。这样做有利于企业的成长,也可降低成本。但是裁员是对员工的一种残酷的方式。影响员工情绪和工作的氛围。对于长期发展来说影响也相当不好。至于你说的裁员了又减薪了。很有可能是为了节俭开支。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2、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依照《劳动合同法》,有五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如职员在孕期、产期的;连续工作十五年且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等。 3、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 4、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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