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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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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子与继父或继母不具有抚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法律赋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在继父或继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抚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继子女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了,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的义务了。 【相关延伸】 问: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否因离婚而解除? 答:不会。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离婚发生变化。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同时也可以探视子女,另一方应该协助履行。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律规范相关之规定,我国采取法定婚姻登记主义,婚姻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备要件,即只有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才算是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才享有和承担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只是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婚姻仪式,没有及时领取结婚证的,不是法律上的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护,一般按同居关系处理。在此期间的财产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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