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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执行回转一般是指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后,因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于某种原因被撤销,而回复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前的状态的一种司法活动。执行回转必须以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为前提,必须以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其目的是回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前的状态。
执行阶段的债权转让,要有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的依据,或者直接将债权转让协议在报纸上公告,也属于通知。这样,就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即将原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债权转让的受让人。执行法院下个裁定,就准予变更。
两种观点均可接受的说。 最高院在《执行规定》中区分了其收益与第三人到期债权,但即使依照最高院自己的解释,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即收益本身即第三人到期债权,只不过是将银行存款、工资收入等按照普通百姓一般观点,拟制为与一般的第三人到期债权不同。 故在本案中,在执行法院执行的先期工作中,如有笔录记载承租人对于租金等未有异议的情况下,就执行法院而言不妨采用前者,以有效的保护债权人之利益。而如果承租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则另当别论。(这属于执行的技巧问题,很难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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