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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如下, 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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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
对违反本办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进行监管谈话;(二)出具监管警示函;(三)责令改正;(四)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在证监会行政处罚包括哪些权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主要有: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四)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六)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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