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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

2021-11-20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卖方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实际交付和概念交付。实际交付是指由买受人实际占有的指标;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是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不同于其他涉及财产转让和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征之一。3、缺陷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转让的财产负有权利瑕疵和物品瑕疵的担保义务。(1)担保权利缺陷的义务。权利缺陷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其转让的标的物,担保不被他人追究,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2)担保物体缺陷的义务。指出卖方对其交付的标的物具有法定或约定质量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缺乏约定或法定质量的标的物称为物的缺陷。根据发现的难度,物体的缺陷可以分为表面缺陷和隐蔽缺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条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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