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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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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下述条款: 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307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基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双方在开庭审理时都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如果离婚案件的一方在国外居住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而可以委托国内的律师办理。其中授权委托书是指当事人向法院出具的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的委托手续,上面应载明委托人、被委托人的信息,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意见书是指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离婚的意见,如果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当事人向法院出具的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过相应的手续才能被国内的人民法院认可。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事人居住地的公证办理公证手续或直接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需要具体判断,依据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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