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认可约定标的物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试用买卖合同的试用期限,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签订试用买卖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试用买卖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 对于一些家电等大型商品,出卖人会与买受人作出约定,约定买受人试用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经过补充协议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因此,试用买卖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限。
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因此,试用买卖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就不需要支付使用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2人已浏览
177人已浏览
526人已浏览
1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