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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1.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中断的。 2.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的。 3.因对方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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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主要有: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时效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 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诉讼期间中断情形包括: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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