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主要包括:(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生育津贴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费用,用于保障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二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产假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生育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的主要作用在于使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适当的休息,逐步恢复体力和健康并照顾和哺育婴儿。我国目前具体实行的女职工产假时间的计算方法如下(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女职工如果发生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我国很多地区还采取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的政策,产假假期延长到180天。另外,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女职工休产假,不论是正常产还是小产一律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3)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女职工在伤病期间生育的,其产假的计算则是根据全国总工会及原劳动部的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女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歇工在6个月以内生育的,应自生育(包括小产)之日起,算作产假,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满,伤病仍未痊愈的,其伤病假应与生育前的伤病假合并计算。但是伤病假连续歇工在6个月以上生育的,则不算产假,应继续按照伤病假待遇处理。《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国职工生育费用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管理。按照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1)生育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2)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院机构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二是生育保险办法。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实行生育保险的地区:1.参保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2.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00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325人已浏览
33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