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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构成要素: (一)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二)主体为一般主体; (三)对象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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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与非罪的界限 正确认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必须明确其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在认定中,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由于经济活动中存在一定风险的客观原因,如果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在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为人既没有滥用权利,也没有违反忠实义务,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则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上市公司为了寻求高利润而授权行为人处理相关事务,并愿意承担高风险,行为人将为其处理风险事务。即使超出了一般依法处理的范围,也可以因为我的同意而阻止违法行为。第二,本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背信行为造成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不减少全部财产,不成立本罪。 第三,根据案件事实,情节明显轻微,对上市公司没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而应当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上市公司高管如何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虽然该款没有明确规定按照前款规定定罪量刑,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际上是本罪的教唆犯。由于我国刑法没有独立的教唆罪,应当根据教唆的具体犯罪内容进行定性,因此直接以本罪论处,无需另行定罪。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第147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事务应忠诚尽力、忠实于公司,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他们必须为公司的利益善意地处理公司事务、处置其掌握的公司财产,其行使权力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得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起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列行为包括:(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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