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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产检属于病假还是事假有着相关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
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做产前检查的时间,既不是算作病假也不是算作事假,产检而是正常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待遇。 《女职工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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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做产前检查的时间,既不是算作病假也不是算作事假,产检而是正常劳动的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其待遇。所以无需担心自己旷工的问题,提前与用人单位沟通即可。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年9月4日)中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到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4条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以下情况是企业无权决定的,必须同意其休产前假,依据是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年修正版)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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