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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担保公司的条件: 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20%;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
担保公司设立条件:(一)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事再担保的担保机构实收货币资金应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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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设立融资性保证公司,必须具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民。(3)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员工。(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1、信用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货币形式的注册资本不低于资本总额的80%。 2、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应包括拟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三)设立信用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股东名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关系证明; (五)公司章程; (六)负责人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八)其他需提交和备案的文件资料。 3、申请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设立登记,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信用担保公司注册登记后需将有关文件和资料报市经济贸易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信用担保公司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信用担保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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