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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广告中应该怎样正确使用法律用语?怎样规范企业广告中的法律用语?广告作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促销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费者获得商品和服务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导消费者的作用。因此,《广告法》在第3条和第4条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表现形式要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1、广告设计制作开什么样的发票的情况有:(1)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2、广告业属于营改增范围。3、营改增涉及的行业有:(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a、研发和技术服务b、信息技术服务c、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d、物流辅助服务e、有形动产租赁服务f、鉴证咨询服务g、广播影视服务4、广告业是指通过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发布、调查、效果评估等方式获取利润的产业门类。而所谓广告,是指为了商业或其他目的而作的付费信息发布。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的规定,药品广告中应规范使用药品名称、商标及文字广告等相关标示。 (一)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 (二)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三)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另外,在2006年6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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