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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的规定,药品广告中应规范使用药品名称、商标及文字广告等相关标示。 在...
一、药品名称 根据《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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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采购目录内的药品进行2至3轮公开招标后,可以继续进行集中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其他集中采购方式。
答: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不得出现下列情形:(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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