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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合同法》第37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辞职时,并不需要有什么特别的理由,只要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批准,30日后他就可以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必须为其结算工资,办理相关离职手续。而在试用期内的更简单,只要提前3日和单位打个招呼,而且也不必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其实就没有员工辞职的审批权。
从你讲述的情形来看,单位存在持发工资的行为,你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工资。 一般情况下,员工主动辞职,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单位存在迟发工资情形,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单位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可以在产假结束时以单位存在迟发工资的情形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按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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