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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了解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二、执行立案管辖 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案件管辖主要有以下规定: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由作出一审裁判的法院管辖。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其级别管辖的规定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您若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或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裁决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企业向基层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中止仲裁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惠州市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小铁村石浪组xx路8号,法定代表人:xx。指定联系人:xx,联系电话:133-9203-xxxx。 被申请人:刘xx,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10日,住址:江西省赣州市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36213219xxxxxxxx,联系电话:137-1381-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中止被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审理。 事实与理由: 贵委受理的被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案号: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6)4xx号】,定于2016年10月1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 现因申请人不服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6)1xx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6年4月28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16)粤0307民初67xx号】,要求“判决原告惠州市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布吉人民法庭先后于2016.6.21、2016.8.23二次开庭审理,至今尚未作出民事判决。 申请人认为,贵委受理的被申请人刘xx与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所涉及的工伤赔偿请求,其基础法律关系(前提条件)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鉴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可能改变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6)1xx号仲裁裁决,从而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与仲裁裁决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特向贵委提出中止深龙劳人仲(南湾)案(2016)4xx号案仲裁审理的申请,望批准。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惠州市xx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 附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壹份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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