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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解除该在遗赠人生前和其协商解除。如果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1、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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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如何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由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当事人(遗赠人、抚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 (2)扶养人是组织的,应提交该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扶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4)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5)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 (6)遗赠扶养协议草稿; (7)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办理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 (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个人所有,并且公证员要审查该项财产的状况以及遗赠人是否负债; (4)公证员要对已婚扶养人的配偶和未婚扶养人的家庭成员进行询问,并留存其书面意见;(5)遗赠扶养协议如果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6)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扶养人应当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遗赠人未征得扶养人的同意,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
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继承法》并没有就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作出明确规定,而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6条中提到了协议解除,但仍然没有对解除的标准和解除后的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该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遗赠人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解除;扶养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要求解除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如果遗赠人处分了协议中约定的遗赠的财产,致使未来的遗赠不可能实现的,应当予以解除。如果扶养人为了摆脱负担,不想再尽扶养义务而提出解除的,如果遗赠人同意,可以解除,如果遗赠人不同意,应当对扶养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扶养人的工作,一般不应准予解除。但扶养人坚决要求解除协议,并拒不履行防议的,也可以准予解除。准予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由于供养方不尽扶养义务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供养费一般包不予补偿。如果是遗赠人不遵守协议,而将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遗赠财产出卖、交换、赠与他人,甚至是故意毁损,从而导致协议被解除的,则遗赠人应当向扶养人补偿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任何事情都是有商量的余地,在可以双方完美解决的情况下,尽量协商,协商不了的情况下再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拿着抚养协议书,因为抚养协议书是法律证据,在一定的情况下,还是赔偿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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