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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有,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从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利益...
债权转移的必备条件有: 1、债权可以转让; 2、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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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限制性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受让人、国家、集体利益受损。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转让债权。 2、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3、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第一债权人的规定,在实务中,第一债权人一般是指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足以履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时,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主要指担保物权人,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受偿的大致顺序为:拆迁安置对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以及破产案件的受偿顺序等规定,都是确定债权人受偿顺序的法律依据。大致顺序为:拆迁安置对象、工人工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部分的款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质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 一般情况下,按照债权到期期限确定,到期日最靠前的就属于第一债权,应该优先偿付。但是如果债权附有担保物,有担保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同样登记担保的债权,在先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后续担保的债权,已经登记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未登记担保的债权,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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