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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征用耕地时,土地补偿费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计算-补偿计算的10倍。(2)征用养殖鱼塘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计算8倍。(3)征用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计算12倍;(4)征用其他农用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计算10倍;(5)征用未使用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计算5倍;(6)征用非农业建设用地时,土地补偿费按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计算10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耕地征用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耕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耕地征用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用的耕地数量计算。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是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得超过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被征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民不能保持原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提高耕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补贴的标准。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个人和企业只有使用权。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发展1999〕222)规定,国有土地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出租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租赁期限、土地使用条件、土地租金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土地租金标准的调整时间和范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土地使用权登记后,承租人可以取得注明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租赁期满后,租赁土地使用权终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建设的,不符合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资格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使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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