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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了证据保全的方法,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
1、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 2、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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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 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人民法院裁定证据保全后,对不同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但是,对于证据的种类,《仲裁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仲裁活动中,对哪些证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确定证据保全的范围,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为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于证据保全措施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其他单位与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必须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措施多种多样,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查封,一般针对不能移动或难以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在相关物品上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形式;扣押,一般针对容易移动的物品而采用的由法院提取、扣留相关物品的形式;拍照,主要适用于书证、物证的保全,是一种经常采取的措施;录音,主要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视听资料的保全,在特定场合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录像,一般适用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和物证等证据的保全;复制,广泛适用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保全;鉴定,主要针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它和勘验是常用的两种证据保全方法;制作询问笔录,适用于以言词活动为内容的证据材料的保全,如法庭上的询问、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它一般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常与其它保全措施合并使用。行政审判中,上述证据保全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结合适用,可由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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